红官印

作者:大话正点

第四百一七章、公仆良心 上



  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。

  平民的选择和对策,从热烈拥护到俯首贴耳、到怠工偷懒、到揭竿而起,可以决定暴力竞争的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,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,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,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选择。

  所谓“血酬”,即流血拼命所得的报酬,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。从晚清到民国,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。血酬的价值,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,这就是“血酬定律”。

  那么,在一个跟悬圃县同样处在大山里、所谓天高皇帝远的大国县,政府尤其是当地公安机关——象肖子鑫的前任丁卫东那样无所作为、甚至于胡作非为,把社会治安“治理”成这样,老不信们当中必然要有不怕死的人站出来反抗,甚至走上犯罪道路,杀人放火又能怎么样呢?

  人性本来就是残酷的,从生存竞争的角度来看,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,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,动用各种策略,争夺生存资源。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,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。

  写到这里,让我想起了学者吴思在《匪变——血酬定律及其推想》一文中说:强盗、土匪、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?

  靠血酬。

  血酬是对暴力的报酬,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、利息是对资本的报酬、地租是对土地的报酬。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,血酬的价值,决定于拼抢目标的价值。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,比如绑票,其价值取决于当事人避免祸害的意愿和财力。这就是血酬定律。

  学者吴思在史料中发现了“土匪种地”和“土匪保护老百姓”这样的现象。通过研究,他发现:一、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,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,即匪变官;由土匪来保护农民,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。

  二、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,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,即官变匪;如1918年四川的军阀混战16年,六七个暴力集团在这片土地上群雄争霸,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、任命官员、征收赋税,不经该地区的军阀认可,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。

  三、随着血酬逐步降低,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,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,即匪变民;匪变民的条件有两个:首先是官方对土匪的打击加强了,当土匪的风险增大了,其次是由于土匪自身人数的增加,使抢劫的收益降低了。

  这就意味着,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,血酬降低了。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,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,土匪要转化为农民,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,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,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集团,也即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。

  四、假定血酬不变,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,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,即民变匪;

  五、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,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,那么,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,立方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,提高或者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。

  同样是以命换钱,发展水平却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分。

  低水平的土匪,拦路抢劫、打家劫舍,收入不稳而且风险巨大,这是生命与钱物的直接交换,属于破坏性比较大的低级阶段。高水平的土匪,发出通知,立下规矩,坐等别人交费,与官府收税一样;此时,性命换来的是一种制度,这是收入稳定而且破坏性比较小的高级阶段。

  这种制度的建立,要有许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,多年的苦心经营,拉好保护网,布下侦察网,铲平反抗者,赶走竞争者,制度才能有效地建立。一旦建立了这种制度,既得利益集团只需要付出维护制度的成本就行了,不必再刀刀见血地苦干。土匪头子在他的辖区也是要讲规则的,这是他考量统治成本收益后的必然选择。

  暴力最强者说了算。

  这是一条元规则,决定规则的规则。皇帝掌握的武力最强,钦定法规也最具有权威性。法规或制度造成的收益应该叫“法酬”。所有“法酬”都是流血牺牲换来的,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种存在形式。